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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
修訂不具追溯力
僱主
修訂不具追溯力
只適用於在轉制日前已在職的僱員:
僱主
仍可用其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
(不論是轉制日前、當日或之後的供款,亦不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
「對沖」
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轉制前部分
。
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轉制前部分
會以
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的月薪
及
當時的服務年資
計算。
如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及轉制後部分的
總額超過390,000元上限
,超出的部分須
從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扣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