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

不應在轉制前解僱僱員

不應在轉制前解僱僱員

僱主在轉制日前解僱僱員,並不能節省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的開支,因為:

  1.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後,僱主可繼續使用其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不論是轉制日前、當日或之後的供款,亦不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對沖」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

  2. 現職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會分為轉制前及轉制後兩部分轉制前部分會以轉制日當時的工資及服務年資計算,故無論僱員在轉制日後的工資有否增加或年資長短,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都會跟僱員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前離職的款額相同;及

如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總額超過390,000元上限,超出的部分須從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即不可用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的部分)扣減

僱主在轉制日前解僱僱員,然後聘用新僱員,反而會增加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開支,因為:

  1. 僱主保留現職僱員,可以讓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繼續增長,日後用以「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及

  2. 現職僱員如繼續受僱,其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總額(即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及轉制後部分的總和)仍以390,000元為限。如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在轉制前已累積至300,000元,其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最多只可累積至90,000元。如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在轉制前已累積至390,000元上限,其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便不會再增加。但如僱主在轉制日前解僱僱員,然後聘用新僱員,新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將由零開始重新累計至最高390,000元,且全數都不能用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