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
職業退休計劃下的取消「對沖」安排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亦適用於以下職業退休計劃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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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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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及《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下的公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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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豁免於強積金計劃的外地僱員的海外職業退休計劃
由於上述職業退休計劃的供款並沒有劃分為強制性及自願性款項,因此會從僱主職業退休計劃供款既有利益中剔除一筆類近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的款項(「剔除款項」)。
「剔除款項」的計算公式如下:
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後,僱主不可用「剔除款項」「對沖」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但如僱員在轉制日前已入職,僱主則可繼續用「剔除款項」「對沖」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
扣除了「剔除款項」後的利益餘額則類近僱主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可繼續「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不論是轉制前或轉制後部分)。
在轉制日之前已在職的僱員
取消強積金「對沖」後,如僱員在轉制日前已在職,「剔除款項」只可用作「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而扣除了「剔除款項」後的利益餘額則可用作「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不論是轉制前或轉制後部分)。
在轉制日或之後才開始受僱的僱員
取消強積金「對沖」後,如僱員在轉制日或之後入職,「剔除款項」不能用作「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而扣除了「剔除款項」後剩餘的利益餘額則可用作「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