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
備存僱員工資紀錄
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後,除根據現行《僱傭條例》規定僱主須備存的僱傭紀錄1外,僱主亦需備存現職僱員在轉制日前12個月的工資紀錄,直至有關僱員離職後6個月為止,以便日後有需要時計算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
1 根據現行《僱傭條例》,僱主無論何時均須備存每一位僱員在過去12個月內的工資及僱傭紀錄,並須在僱員離職後6個月內繼續保存這些紀錄。
2 如僱員轉制日前的僱傭前少於12個月,僱主須備存僱員在該段較短期間的工資及僱傭紀錄;如僱員轉制日前僱傭期少於1個月,僱主須備存僱員開始受僱後首個月的工資及僱傭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