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
政府已宣布将于2025年5月1日实施取消「对冲」安排。
根据现行《雇佣条例》,月薪雇员注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计算方法为雇员每服务满一年可得终止雇佣关系前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的三分之二,每月工资上限为22,500元,而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最高款额为390,000元。取消「对冲」后,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计算方式和上限将维持不变。
注:雇员亦可选择以终止雇佣合约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日薪或件薪雇员可选择以终止雇佣关系前最后工作的 30 个正常工作日中任何 18 天工资,亦可选择以终止雇佣关系前最后 12 个月每日平均工资的 18 倍计算,以 22,500 元的三分之二为上限(即 1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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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雇员在2025年5月1日(「转制日」)当日或之后入职
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全属「转制日」或之后的服务年资,计算方法与现行《雇佣条例》一样,没有改变。 -
(2) 如雇员在2025年5月1日(「转制日」)之前入职
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会以「转制日」为界,分为转制前及转制后两部分:
转制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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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转制日」前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 × 2/3 × 「转制日」前的服务年资
转制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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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终止雇佣关系前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 × 2/3 × 「转制日」起的服务年资
例子
假设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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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日」前的服务年资: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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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日」起的服务年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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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日」前最后一个月工资: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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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约终止前最后一个月工资:18,000元
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款额计算如下: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转制前部分 |
40,000元 (15,000元 x 2/3 x 4年) |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转制后部分 |
36,000元 (18,000元 x 2/3 x 3年) |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总额 | 76,000元 (40,000元 + 36,000元) |
现行《雇佣条例》下可享有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资格在取消「对冲」后维持不变。将雇员的雇佣期分为转制前雇佣期和转制后雇佣期,只用以计算其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及转制后部分的款额,并不会影响雇员享有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年资方面的资格。
例子
假设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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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日」前的服务年资: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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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日」起的服务年资: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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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日」前最后一个月工资: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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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雇佣关系前最后一个月工资:18,000元
雇员的雇佣期为5年6个月,其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转制前部分 |
5,000元 (15,000元 x 2/3 x 0.5年) |
遣散费/ 长期服务金
转制后部分 |
60,000元 (18,000元 x 2/3 x 5年) |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总额 | 65,000元 (5,000元 + 60,000元) |
如月薪雇员在转制前的雇佣期少于一个月,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会以雇员开始受雇后首个月全月工资计算。如日薪或件薪雇员在转制前的雇佣少于 30 个正常工作日,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会以雇员开始受雇后首 30 个正常工作日中选取的任何 18 天工资总和计算。
如果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总额(即转制前部分及转制后部分相加的总和)超过《雇佣条例》所规定的390,000元上限,超出上限的款额须从转制后部分扣减。
换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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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的款额维持不变(但以390,000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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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后部分的款额应为390,000元减去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款额后的余额。
例子
假设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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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日」前的服务年资: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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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日」起的服务年资: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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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日」前最后一个月工资:2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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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约终止前最后一个月工资 :30,000元
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款额计算如下: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转制前部分 |
300,000元 ( 22,500元 x 2/3 x 20年) |
遣散费/ 长期服务金
转制后部分 |
150,000元 ( 22,500元* x 2/3 x 10年)
由于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总额超过39万元(转制前部分300,000元+ 转制后部分150,000元= 450,000元),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后部分的款额应为39万元减去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款额后的余额– 90,000元 ( 390,000元 – 300,000元) |
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总额 | 390,000元(转制前部分 300,000元 + 转制后部分 90,000元) |
* 计算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每月工资上限为22,500元。
现时,雇主强积金供款(包括强制性供款和自愿性供款)累算权益及按服务年资支付的酬金可用以「对冲」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雇主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
在取消「对冲」后,雇主不可再使用其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对冲」雇员在「转制日」起的受雇期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即转制后部分)。
取消「对冲」不具追溯力。如雇员在「转制日」之前已受雇,雇主可继续用其强积金供款累算权益(不论是在「转制日」前、当日或之后作出,亦不论是强制性或自愿性供款),「对冲」雇员在「转制日」前的受雇期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即转制前部分)。
例子
假设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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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日」前的服务年资: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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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日」起的服务年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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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日」前最后一个月工资: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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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雇佣关系前最后一个月工资: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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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68,400元(假设雇员在7年雇佣期间只在「转制日」生效时获一次加薪,而其间强积金供款没有赚蚀)
雇员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计算方式及「对冲」安排如下:
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
总额: |
76,000元 |
雇主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
(只可「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 |
68,400元 |
可「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的雇主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 | 40,000元 |
保留在雇员强积金户口的雇主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 | 28,400元 |
「对冲」后雇主须支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余额 | 36,000元 |
雇员的权益总和 |
104,400元 ( 76,000元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28,400元保留在雇员强积金户口的雇主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 |
雇主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累算权益
雇主可继续用其自愿性供款累算权益「对冲」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不论是转制前或转制后部分)。
按服务年资支付的酬金
雇主可继续用按雇员服务年数支付的酬金「对冲」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不论是转制前或转制后部分)。
取消「对冲」后,绝大部分雇员,包括服务年资长的雇员,获得的权益总和(即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连同其强积金户口内的雇主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会较其在现行「对冲」制度下所得为多。雇主不可再使用其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对冲」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后部分,雇员可保留更多强积金累算权益作退休保障之用。
至于在「转制日」前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已达最高款额的雇员,他们在取消「对冲」后所得的权益总和,亦不会较其现行在「对冲」制度下所得的为少。
在「转制日」后入职的雇员,他们在取消「对冲」后所获得的权益总和(即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连同其强积金户口内的雇主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一定不会较现行「对冲」制度下所得的为少。
至于在「转制日」前已入职的雇员,一般情况下,他们在取消「对冲」后所得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及雇主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的总和会较现行「对冲」制度下所得的为多。
在个别特殊情况下,雇员在取消「对冲」后所获得的权益总和或会较现行「对冲」制度下为少,例如:(a)雇员在「转制日」后有显著工资增长,用以计算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的工资水平(即「转制日」前的月薪)便会较现行的计算方式有较大的差距;(b)转制前雇佣期长,则上述影响会更大;以及/或(c)转制后雇佣期短,雇员因取消「对冲」而获得的得益相对较少。政府预计这类个案不多,个案数量亦会随着转制后的雇佣期越来越长和越来越少雇员的雇佣期横跨「转制日」而逐渐减少。
当这类个案出现时,政府会向受影响的雇员补付差额,确保雇员的权益不会因政策转变而受损。
为减低雇主在「转制日」前裁员的风险,取消「对冲」不具追溯力。就「转制日」之前已在职的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会有以下安排:
-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会以「转制日」当时的工资而非雇员终止雇佣时的工资计算,因此无论雇员在「转制日」后的工资有否增加或在「转制日」后多久才离职,其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的款额都不会增加;及
- 雇员在「转制日」后才离职,雇主仍可继续用其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对冲」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
因此,雇主在「转制日」前解雇现职雇员并不能节省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开支。
在一般情况下,雇主在「转制日」前解雇现职雇员,然后聘用新雇员,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支出反而会更多。现职雇员整段受雇期的雇主强积金供款累算权益可继续用作「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因此保留现有雇员可以让累算权益继续增长,日后用以「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
例子一
情境一 : 雇主在「转制日」后继续聘用现职雇员
假设雇主在「转制日」前已雇用雇员甲5年,并在「转制日」后继续雇用雇员甲5年。假设雇员甲「转制日」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是18,000元,而终止雇佣关系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是22,500元 —
情境二 : 雇主在「转制日」前解雇现职雇员,然后聘用新雇员
假设雇主在「转制日」前解雇有5年年资的雇员甲,并在「转制日」后另聘雇员乙5年。假设雇员乙终止雇佣关系前最后一个月工资同样是22,500元 —
在上述例子,雇主在「转制日」前解雇现职雇员,然后聘用新雇员,须多支付6,000元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转制前部分。无论雇主继续聘用雇员甲或转聘雇员乙,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后部分的款额皆为75,000元并且不能以雇主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对冲」。
此外,取消「对冲」后,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总额(即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及转制后部分的总和)仍以390,000元为限,超出上限的款额须从转制后部分扣减。
假设一名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在「转制日」前已超过390,000元,而雇主在取消「对冲」后继续聘用该雇员,由于超出上限的款额须从转制后部分扣减,因此无论雇员在「转制日」后多久才离职,其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后部分都不会累积任何款额。换言之,其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全属转制前部分,而此部分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仍可继续以雇主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对冲」。相反,如雇主在取消「对冲」前解雇该雇员,在「转制日」后另聘新雇员,新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可重新累积至最高390,000元,而且不可以用雇主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对冲」。因此,雇主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支出反而会增加。
例子二
情境一 : 雇主在「转制日」后继续聘用现职雇员
假设雇主在「转制日」前已雇用雇员甲26年,并在「转制日」后继续雇用雇员甲5年。假设雇员甲「转制日」前及终止雇佣关系前最后一个月工资均是22,500元 –
情境二 : 雇主在「转制日」前解雇现职雇员,然后聘用新雇员
假设雇主在「转制日」前解雇有26 年年资的雇员甲,并在「转制日」后另聘雇员乙5 年。假设雇员乙终止雇佣关系前最后一个月工资同样是22,500 元 –
在上述例子,雇主在「转制日」前解雇现职雇员,然后聘用新雇员,须多支付114,000元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款额。
取消「对冲」安排亦适用于获《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由于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供款并没有划分为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因此须以下述公式从雇主供款既有利益中计算及剔除一笔「剔除款项」–
最终每月平均有关入息* × 享有职业退休计划利益的服务年数# × 5% × 12
*指雇员在终止雇佣合约前12个月的平均有关入息,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规定的最高有关入息水平为限。现时的每月最高有关入息水平为30,000元。
# 只计算2000年12月1日或以后的服务年数。
「剔除款项」类近雇主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而雇主供款既有利益扣除「剔除款项」后剩余的「利益余额」,则类近雇主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累算权益。
如雇员在转制后入职,「剔除款项」不能「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而「利益余额」可「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如雇员在转制前入职,其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会分为转制前及转制后两部分。「剔除款项」只可「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而「利益余额」则可「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及/或后部分。
例子一
假设雇员在转制后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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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年资: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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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雇佣关系前最后一个月工资: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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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每月平均有关入息: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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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退休计划雇主供款既有利益:120,000元
雇员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计算方式及「对冲」安排如下:
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 90,000元 ( 22,500 元* × 2/3 × 6 年) |
「剔除款项」 | 108,000元 ( 30,000元# × 6年 × 5% × 12) |
「利益余额」
(可「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
12,000元 ( 120,000元 – 108,000元) |
雇员可保留的职业退休计划雇主供款既有利益 | 108,000元 |
「对冲」后雇主须支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余额 | 78,000元 ( 90,000 元 – 12,000 元) |
雇员的权益总和 |
198,000元 ( 90,000元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 108,000元雇员可保留的职业退休计划雇主供款既有利益) |
* 计算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每月工资上限为22,500元。
# 最终每月平均有关入息现时的上限为30,000元。
例子二
假设雇员在「转制日」前已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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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日」前的服务年资: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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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日」起的服务年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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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日」前最后一个月工资: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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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雇佣关系前最后一个月工资: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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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每月平均有关入息: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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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退休计划雇主供款既有利益:109,440元
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总额: |
76,000元 |
「剔除款项」
(只可「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 |
75,600元 ( 18,000元 × 7年 × 5% × 12) |
「利益余额」
(可「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及转制后部分) |
33,840 元 ( 109,440元 – 75,600元) |
雇员可保留的职业退休计划雇主供款既有利益
(即「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后剩余的剔除款项」) |
35,600 元 ( 75,600元 – 40,000元) |
「对冲」后雇主须支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余额
(即使用「利益余额」「对冲」后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后部分余额) |
2,160 元 ( 36,000元 – 33,840元) |
雇员的权益总和 |
111,600元 (76,000元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 35,600元雇员可保留的职业退休计划雇主供款既有利益) |
雇主在2000年12月1日强积金制度实施前为雇员作出的职业退休计划供款属自愿性质,在计算「剔除款项」时,「享有职业退休计划利益的服务年数」只计算2000年12月1日或以后的服务年数。
取消「对冲」后,雇主的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不可「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后部分,但可继续「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而在2000年12月强积金制度实施前的职业退休计划雇主供款,属雇主的自愿性供款,有关的既有利益可继续「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不论是转制前及/或转制后部分)。
雇主在强积金计划以外为雇员作出额外的职业退休计划供款属自愿性供款,有关的既有利益在取消「对冲」后仍可继续「对冲」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除了强积金计划外,取消「对冲」安排亦将适用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下获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教育条例》下《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和《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规管的两类学校公积金计划,以及获豁免于强积金计划的外地雇员的海外职业退休计划。其生效日期将与取消强积金制度下「对冲」安排相同。
取消「对冲」安排并不适用于不受强积金制度或其他受法定退休计划涵盖的雇员(例如家庭佣工,以及不足18岁或年满65岁或以上的雇员)。这些雇员在整段受雇期内其雇主均无须替他们作出强积金强制性供款,他们并不受取消「对冲」安排影响,他们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如适用)会继续沿用《雇佣条例》的规定计算。
根据现行《雇佣条例》,雇主无论何时均须备存每一位雇员在过去12个月内的工资及雇佣纪录,并须在雇员离职后6个月内继续保存这些纪录。
取消「对冲」后,除上述纪录外,雇主亦必须备存「转制日」前已入职的雇员在「转制日」前12个月的工资纪录,直至有关雇员离职后6个月为止,以便日后有需要时用以计算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
取消「对冲」安排不具追溯力,雇员整段受雇期内的雇主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不论是「转制日」前、当日或之后作出,亦不论是强制性或自愿性供款)可继续「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因此并不需要取消「对冲」前的雇主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纪录。
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资助计划
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资助计划旨在纾缓雇主在取消「对冲」后向雇员支付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财政压力。因此,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资助计划基本上涵盖所有受取消「对冲」安排影响的雇员,但不涵盖强积金制度以外并且不受其他法定退休计划涵盖的雇员(例如家庭佣工,以及不足18岁或年满65岁或以上的雇员),因为这类雇员的雇主不会因取消「对冲」这项政策转变而引致额外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支出,故不可就这类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支出申领政府资助。
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资助计划旨在加强协助中小微企适应政策转变。政府以50万元为界线制定资助比率,50万元界线内的个案可获得较高资助额,并于首九年设「封顶」安排,而超过50万元界线的个案可获得的资助相对较少,获资助的年期亦会较短。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提供的申索个案数据显示,接近九成中小微企每年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支出不多于50万元,因此界线应可涵盖大部分中小微企全年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支出。
政府会以发还方式向雇主发放资助,雇主应先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向雇员支付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然后按实报实销方式向政府申领资助。政府现正制定有关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资助计划的细节。
50万元界线是指雇主在同一年度内累计须支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后部分的总额,请参考以下示例:
至于横跨50万元界线的个案,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在50万元界线以内的部分会按表一的比率计算,「封顶」金额则按比例计算;而余下属50万元界线以外的部分,则按表二的比率计算。
例子
在取消「对冲」安排后第3年,假设一名雇主在该年度内已支付12名雇员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后部分合共470,000元,现须支付第13名雇员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后部分为40,000元,当中30,000元会属于50万元界线以内,余下10,000元则属于界线以外。雇主所须负担的金额计算如下:
50万元界线以内的30,000元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后部分–
雇主的负担金额按表一计算为15,000元( 30,000元 × 50%),而按比例计算的「封顶」金额为2,250元( 3,000元 × 30,000元/40,000元)。由于雇主须负担的款额超出「封顶」金额,雇主只须支付「封顶」金额(即2,250元)。
50万元界线之外的10,000元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后部分–
雇主的负担金额按表二计算为5,000元( 10,000元 × 50%)。
雇主的总负担金额为7,250元( 2,250元 + 5,000元),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后部分的余额(即32,750元)由政府资助。
【表一】在50万元界线内的个案
取消「对冲」后的年份 |
雇主就每名雇员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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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 50% 或 3,000元(以较低者为准) |
4 | 55% 或 25,000元(以较低者为准) |
5 | 60% 或 25,000元(以较低者为准) |
6 | 65% 或 25,000元(以较低者为准) |
7 | 70% 或 50,000元(以较低者为准) |
8 | 75% 或 50,000元(以较低者为准) |
9 | 80% 或 50,000元(以较低者为准) |
10 - 11 | 80% |
12 - 13 | 85% |
14 – 19 | 90% |
20 – 25 | 95% |
【表二】 超逾50万元界线的个案
取消「对冲」后的年份 |
雇主就每名雇员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
---|---|
1 – 3 | 50% |
4 | 55% |
5 | 60% |
6 | 65% |
7 | 70% |
8 | 75% |
9 | 80% |
10 | 85% |
11 | 90% |
12 | 95% |
13 - 25 | 100% |
为免出现「双重资助」的情况,如政府资助机构的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曾经或将会全数由政府拨款支付或补贴,便不可再透过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资助计划申领资助。一般而言,如机构或团体的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是由政府(包括透过政府资助机构)全数资助,亦不符合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