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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不應在「轉制日」前解僱僱員,這做法並不能節省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開支,因為 —
僱主可繼續使用現職僱員整段受僱期的僱主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不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及
現職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會以「轉制日」當時的工資及服務年資計算,因此無論僱員在「轉制日」後工資有否增長或年資長短,其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的款額都不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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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在「轉制日」前解僱現職僱員,然後聘用新僱員,在一般情況下,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支出會比保留現職僱員為多,因為 —
僱主可繼續使用現職僱員整段受僱期的僱主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不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保留現職僱員可以讓僱主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繼續增長,日後用以「對沖」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及
新聘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將重新累計至最高390,000元,且全數不能以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
情境一 : 僱主在「轉制日」後繼續聘用現職僱員
假設僱主在「轉制日」前已僱用僱員甲5年,並在「轉制日」後繼續僱用僱員甲5年。假設僱員甲「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是18,000元,而終止僱傭關係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是22,500元 —
情境二 : 僱主在「轉制日」前解僱現職僱員,然後聘用新僱員
假設僱主在「轉制日」前解僱有5年年資的僱員甲,並在「轉制日」後另聘僱員乙5年。假設僱員乙終止僱傭關係前最後一個月工資同樣是22,500元 —
在上述例子,僱主在「轉制日」前解僱現職僱員,然後聘用新僱員,須多支付6,000元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無論僱主繼續聘用僱員甲或轉聘僱員乙,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的款額皆為75,000元並且不能以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