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会以「转制日」为界,分为转制前(即「转制日」前的受雇期)及转制后(即「转制日」起的受雇期)两部分。
转制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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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行计算方法一样,以终止雇佣关系前最后一个月的全月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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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用雇主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对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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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全数保留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后部分30,000元
(以上数字只作示范用途)
转制后部分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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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终止雇佣关系前最后一个月的全月工资计算
雇员亦可选择以终止雇佣关系前最后12个月的每月平均工资计算
以22,500元的三分之二(即15,000元)为上限
雇员亦可选择以终止雇佣关系前最后12个月每日平均工资的18倍计算
以22,500元的三分之二(即15,000元)为上限
转制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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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以「转制日」前最后一个月的全月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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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继续用雇主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对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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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全数保留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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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后,雇员保留雇主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的余额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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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的权益总和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 +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后部分 +「对冲」后保留的雇主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
= 40,000 元 + 30,000 元 + 20,000 元
= 90,000 元
(以上数字只作示范用途)
转制前部分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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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制日」前最后一个月的全月工资计算
- 雇员亦可选择以转制前最后12个月的每月平均工资计算
- 如转制前雇用期少于12个月,雇员可选择以转制前雇用期的每月平均工资计算
- 如转制前雇用期少于1个月,则以开始受雇后首个月的全月工资计算
以22,500元的三分之二(即15,000元)为上限
- 雇员亦可选择以转制前最后12个月每日平均工资的18倍计算
- 如转制前雇用期少于12个月,雇员可选择以转制前雇用期每日平均工资的18倍计算
- 如转制前雇用期少于 30 个正常工作日,则以开始受雇后首30个正常工作日中选取的任何18天工资总和计算
以22,500元的三分之二(即15,000元)为上限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总额超逾39万元上限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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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总额上限维持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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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及转制后部分相加总和超过39万元,超出上限的部分须从转制后部分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