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會以「轉制日」為界,分為轉制前(即「轉制日」前的受僱期)及轉制後(即「轉制日」起的受僱期)兩部分。
轉制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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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現行計算方法一樣,以終止僱傭關係前最後一個月的全月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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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用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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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全數保留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30,000元
(以上數字只作示範用途)
轉制後部分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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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終止僱傭關係前最後一個月的全月工資計算
僱員亦可選擇以終止僱傭關係前最後12個月的每月平均工資計算
以22,500元的三分之二(即15,000元)為上限
僱員亦可選擇以終止僱傭關係前最後12個月每日平均工資的18倍計算
以22,500元的三分之二(即15,000元)為上限
轉制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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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法以「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的全月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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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繼續用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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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全數保留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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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沖」後,僱員保留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的餘額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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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的權益總和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 +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 +「對沖」後保留的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
= 40,000 元 + 30,000 元 + 20,000 元
= 90,000 元
(以上數字只作示範用途)
轉制前部分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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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的全月工資計算
- 僱員亦可選擇以轉制前最後12個月的每月平均工資計算
- 如轉制前僱用期少於12個月,僱員可選擇以轉制前僱用期的每月平均工資計算
- 如轉制前僱用期少於1個月,則以開始受僱後首個月的全月工資計算
以22,500元的三分之二(即15,000元)為上限
- 僱員亦可選擇以轉制前最後12個月每日平均工資的18倍計算
- 如轉制前僱用期少於12個月,僱員可選擇以轉制前僱用期每日平均工資的18倍計算
- 如轉制前僱用期少於 30 個正常工作日,則以開始受僱後首30個正常工作日中選取的任何18天工資總和計算
以22,500元的三分之二(即15,000元)為上限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總額超逾39萬元上限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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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總額上限維持3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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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及轉制後部分相加總和超過39萬元,超出上限的部分須從轉制後部分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