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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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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僱主負擔金額

計算僱主負擔金額 計算僱主負擔金額

在50萬元界線內的個案

如個案屬50萬元界線內的個案,請參照【表一】的僱主負擔比率/金額:

【表一】在50萬元界線內的個案

取消「對沖」後的年份

僱主就每名僱員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轉制後部分的負擔比率/「封頂」金額

1 – 3 50% 或  3,000元(以較低者為準)
4 55% 或  25,000元(以較低者為準)
5 60% 或  25,000元(以較低者為準)
6 65% 或 25,000元(以較低者為準)
7 70% 或 50,000元(以較低者為準)
8 75% 或  50,000元(以較低者為準)
9 80% 或  50,000元(以較低者為準)
10 – 11 80%
12 – 13 85%
14 – 19 90%
20 – 25 95%

在取消「對沖」後首九年:

  • 如按負擔比率計算的金額高於或等於「封頂」金額,僱主只需支付「封頂」金額,餘額由政府資助;

  • 如按負擔比率計算的金額低於「封頂」金額,僱主需支付按負擔比率計算的金額,餘額由政府資助。

在取消「對沖」後第10年至25年不再設「封頂」金額,僱主須負擔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的款額按相應年份的負擔比率計算,餘額由政府資助。

超逾50萬元界線的個案

如個案屬50萬元界線外的個案,請參照【表二】的僱主負擔比率:

【表二】 超逾50萬元界線的個案

取消「對沖」後的年份

僱主就每名僱員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轉制後部分的負擔比率

1 – 3 50%
4 55%
5 60%
6 65%
7 70%
8 75%
9 80%
10 85%
11 90%
12 95%
13 - 25 100%

在取消「對沖」後首12年,僱主須負擔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的款額按相應年份的負擔比率計算,不設「封頂」金額,餘額由政府資助。超逾50萬元的個案由第13年起不再獲資助

超逾50萬元界線的個案

若個案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的款額橫跨50萬元界線,仍在50萬元界線內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會以【表一】較高的資助比率計算資助,並按比例計算「封頂」金額;而餘下屬50萬元界線外的部分,則以【表二】較低的資助比率計算。

例如在取消「對沖」安排後第3年,假設一名僱主在該年度內已支付12名僱員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合共47萬元,現須支付第13名僱員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金額為4萬元,當中3萬元屬50萬元界線內,餘下1萬元則屬界線外。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下,僱主須負擔的金額計算如下:

  • 50萬元界線內的3萬元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

    僱主的負擔金額按表一計算為15,000元(= 30,000元 × 50%),而按比例計算的「封頂」金額為2,250元(即3,000元 × 30,000元 / 40,000元)。由於僱主須負擔的款額超出「封頂」金額,僱主只須支付「封頂」金額(即2,250元)。

  • 50萬元界線外的1萬元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

    僱主的負擔金額按表二計算為5,000元(= 10,000元 × 50%)。

  • 僱主的總負擔金額為7,250元(= 2,250元 + $5,000元),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的餘額(即32,750元)則由政府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