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0萬元界線內的個案
如個案屬50萬元界線內的個案,請參照【表一】的僱主負擔比率/金額:
【表一】在50萬元界線內的個案
取消「對沖」後的年份 |
僱主就每名僱員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
---|---|
1 – 3 | 50% 或 3,000元(以較低者為準) |
4 | 55% 或 25,000元(以較低者為準) |
5 | 60% 或 25,000元(以較低者為準) |
6 | 65% 或 25,000元(以較低者為準) |
7 | 70% 或 50,000元(以較低者為準) |
8 | 75% 或 50,000元(以較低者為準) |
9 | 80% 或 50,000元(以較低者為準) |
10 – 11 | 80% |
12 – 13 | 85% |
14 – 19 | 90% |
20 – 25 | 95% |
在取消「對沖」後首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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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按負擔比率計算的金額高於或等於「封頂」金額,僱主只需支付「封頂」金額,餘額由政府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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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按負擔比率計算的金額低於「封頂」金額,僱主需支付按負擔比率計算的金額,餘額由政府資助。
在取消「對沖」後第10年至25年不再設「封頂」金額,僱主須負擔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的款額按相應年份的負擔比率計算,餘額由政府資助。
超逾50萬元界線的個案
如個案屬50萬元界線外的個案,請參照【表二】的僱主負擔比率:
【表二】 超逾50萬元界線的個案
取消「對沖」後的年份 |
僱主就每名僱員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
---|---|
1 – 3 | 50% |
4 | 55% |
5 | 60% |
6 | 65% |
7 | 70% |
8 | 75% |
9 | 80% |
10 | 85% |
11 | 90% |
12 | 95% |
13 - 25 | 100% |
在取消「對沖」後首12年,僱主須負擔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的款額按相應年份的負擔比率計算,不設「封頂」金額,餘額由政府資助。超逾50萬元的個案由第13年起不再獲資助。
超逾50萬元界線的個案
若個案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的款額橫跨50萬元界線,仍在50萬元界線內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會以【表一】較高的資助比率計算資助,並按比例計算「封頂」金額;而餘下屬50萬元界線外的部分,則以【表二】較低的資助比率計算。
例如在取消「對沖」安排後第3年,假設一名僱主在該年度內已支付12名僱員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合共47萬元,現須支付第13名僱員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金額為4萬元,當中3萬元屬50萬元界線內,餘下1萬元則屬界線外。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下,僱主須負擔的金額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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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元界線內的3萬元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
僱主的負擔金額按表一計算為15,000元(= 30,000元 × 50%),而按比例計算的「封頂」金額為2,250元(即3,000元 × 30,000元 / 40,000元)。由於僱主須負擔的款額超出「封頂」金額,僱主只須支付「封頂」金額(即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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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元界線外的1萬元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
僱主的負擔金額按表二計算為5,000元(= 10,000元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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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的總負擔金額為7,250元(= 2,250元 + $5,000元),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的餘額(即32,750元)則由政府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