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子[一]
在50萬元界線內的個案,僱主按【表一】的負擔比率計算的金額高於「封頂」金額,僱主只須支付「封頂」金額
取消「對沖」後的年份 |
僱主就每名僱員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轉制後部分的負擔比率/「封頂」金額 |
1 - 3 |
50% 或 3,000元(以較低者為準) |
4 |
55% 或 25,000元(以較低者為準) |
假設 : 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後第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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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二]
在50萬元界線內的個案,僱主按【表一】的負擔比率計算的金額低於「封頂」金額,僱主須負擔按負擔比率計算的金額
取消「對沖」後的年份 |
僱主就每名僱員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轉制後部分的負擔比率/「封頂」金額 |
1 - 3 |
50% 或 3,000元(以較低者為準) |
4 |
55% 或 25,000元(以較低者為準) |
假設 : 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後第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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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三]
在50萬元界線外的個案,按【表二】的負擔比率計算的僱主須負擔的金額
取消「對沖」後的年份 |
僱主就每名僱員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轉制後部分的負擔比率 |
1 - 3 |
50% |
4 |
55% |
假設 : 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後第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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